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讨论稿)
为深入推进医院行风建设,持续整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医药代表在院内学术交流、商务洽谈行为,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国家七部委《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 年第 42 号公告)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院内提供服务、接受院方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二、登记备案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行风办(地点设在区中医院纪委办)登记建档,登录医院官网(www.jjzyy.com)下载填写附件1《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企业代表院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事前备案与建档需提交核心资料,具体包括:《企业代表备案登记表》、企业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医药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质材料,所有资料需真实有效、信息完整,作为院内建档及后续接待审核的核心依据,由行风办统一存档管理。
三、接待流程
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全程预约、规范接待、闭环管理。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在医院行风办的监督指导下开展,严格执行网上备案建档、预约申报、审核审批、现场核验、定点定时接待、登记存档的全流程管理。
(一)预约登记
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前,医药代表须在每月20日前完成预约申报工作。登录医院官网下载填写附件2《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企业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以下简称《预约登记表》)、附件3《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企业诚信廉洁承诺书》(以下简称《廉洁承诺书》),将《备案登记表》《预约登记表》《廉洁承诺书》及企业授权委托书、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扫描件,统一整理后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行风办指定邮箱(278455195@qq.com)完成预约登记。未提前预约、资料提交不全或逾期提交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二)接待审批
行风办汇总《备案登记表》《预约登记表》《廉洁承诺书》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对医药代表身份进行复核,记录诚信情况,填写附件4《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企业代表来访接待登记表》(以下简称《接待登记表》),经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备案登记表》《预约登记表》《廉洁承诺书》《接待登记表》及医药代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报送至行风办。接待部门在接待日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审核通过的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三)定点定时现场接待
1.接待时间:每月最后一周周三15:00-17:30,非规定接待时间一律不开展任何接待工作。
2.接待地点:医院13楼中会议室(阳光接待室),严禁在院内其他区域私自接待、洽谈。
3.组织与人员:由行风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常态化接待工作,可邀请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临床科室代表参与接待,每次接待须保证至少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全程双人监督、规范记录。
4.现场核验:医药代表需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到场,现场呈交全套备案预约纸质资料,由接待人员现场核验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核对线上申报信息与纸质资料是否一致,核验无误后方可开展交流洽谈。
5.交流范围:仅限开展合规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新产品专业信息介绍、药品耗材临床使用情况反馈、合规学术讲座对接、合理用药相关技术沟通等,严禁开展违规销售、商业推广、利益输送等违规活动。
6.对接联系人:唐女士、蒋女士,联系电话:61069339。(四)记录与存档追溯
每次接待工作结束后,接待工作人员须详实填写《接待登记表》,完整记录接待时间、参与人员、来访企业及代表信息、沟通交流内容、对接事项、后续安排等关键信息,由来访医药代表、在场接待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所有备案资料、预约资料、审批表单、接待记录统一由行风办分类归档、长期留存,建立完整接待台账,作为医院行风督查、日常审计、事后追溯的重要依据,实现全程可查、可追溯、可监管。
四、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相关业务及学术活动期间,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等;
(五)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向医院科室及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等利益输送行为;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行业规范、医院管理制度及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五、监督管理
(一)严禁医药代表在医院门(急)诊诊室、病房、门诊大厅、候诊场所、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值班室、检验科、总务科、药学部和信息管理科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相关活动。
(二)医院组织管理人员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规定要求登记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第一次将情况通报涉事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若发现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品行为的,报告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将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医务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医药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流程,如仍不能劝退,通知安保科协助处理。
(四)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医务人员接受药品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其他
本办法所有关于医药代表接待、洽谈、报备、监督管理的“三定”“三有”管理要求,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工程建设、信息建设等各类第三方合作主体的商业洽谈、业务对接、合作往来均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医院原有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企业代表院内备案登记表
2.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企业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
3.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企业诚信廉洁承诺书
4.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企业代表来访接待登记表
5.企业代表失信认定及处置审批表
6.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企业代表接待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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