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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就医须知

尊敬的医保病人: 

让您明明白白就医,清清楚楚消费是我们的责任,为使您在就医过程中对医保政策规定和制度有进一步的了解,减少不必要的烦恼,我们将以下问题告知于您: 

一、 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持门诊医生所开具的住院证和社保卡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同时交纳一定数量的预付金,出院结账时多退少补。 

二、报销相关政策: 

(一)        起付线标准: 

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880元;二级医院起付线标准:440元;一级医院起付线200元;我院是三级中医院,根据文件精神起付线标准执行一级医院起付线标准200元;每住一次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逐次下降10%。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的参保人员住院,每年支付一次选定医院中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标准。连续住院超过365天,每365天为一个结算期,需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再重新办理入院,支付一次起付线标准。

(二)         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后报销95%;在职人员报销87%;中医院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10%,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提高2%

(三)在进入统筹支付前需由您个人先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乙类药品、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等,具体规定如下:

1、特殊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如CTMRI、彩超等),个人支付20%
2
、特殊治疗:指单项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治疗项目(如体外振波碎石等)个人支付20%
3
、超限价部分:如特殊材料限价以上的费用、各种化验项目限价以上的费用。 4"乙类"药品,个人支付10% 5、比例自付部分:指除自付费用外,且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按医保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

根据您的病情,须用一些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由您的主管医生向您交待并由你签字后,方能实施。

四、不得纳入医保管理及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事项

(一)、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性传播疾病等发生的费用。 

(二)、各种体检、咨询、鉴定发生的费用。

(三)企业职工工伤、生育发生的经费(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它项目及费用。

五、外伤病人如何才能报账

保险病人外伤住院应如实向主管医生和医院医保科工作人员说明外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同时如实填写《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外伤报销审批表》交医院医保科审核,属于医保报帐的才能纳入医保报销,不属于报销的,自己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六、 如何办理出院手续

当您康复出院时,在科室护士站处将出院通知单拿到入出院处办理出院结账手续,同时付清除医保基金报销后自己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

七、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江津区内不能治疗的疾病,由主管医生开具转诊转院证明,由分管院长签字后、医保科审核签章,并办理。

八、特殊疾病办理及报销程序

1、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二(节假日另行通知)持社保卡原件与复印件、21寸近期照片和本人需要办理的特殊疾病的相关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等)到医院的医保科领取特殊疾病申报表,同时交纳20元鉴定费后到指定的专家处进行特殊疾病鉴定。符合条件的病员在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内到德感医保科领取特殊疾病卡。

2、特殊疾病就医时必须出示特病卡和社保卡以及门诊病历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按照医保规定进行报销,不属于特殊病报销的医疗费用由自己承担。

九、医保病人住院应遵守的规定

1、         医保病人住院期间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院,特殊情况须离院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自行离院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担。

2、         医保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医保病人出院带药最多不超过7天量;特殊疾病不超过4周;以住院第一诊断为主且不可携带注射类及与出院诊断无关的药物、检查、治疗等项目。

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也请您配合和执行。如您遇到疑问和困惑,请与我院医保科联系,联系电话:小什字:47526419,德感本部:61069350。我们将随时接受您的咨询和来访。

 

江津区医疗扶贫济困基金救助指南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津民政〔201744号)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按照3年巩固期的要求,自脱贫之日起3年内继续享受政策。

(二)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三无、五保、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

三、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上述政策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二)起付及封顶线。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救助比例。实行分段救助政策。

分段(元)

重点救助对象

其他救助对象

3000-10000

25%

20%

10000-30000

30%

25%

30000-50000

35%

30%

50000及以上

40%

35%

注: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孤儿。

四、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院核实救助对象类别信息→获得救助

江津区医疗救助管理中心:47556312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指南

 

一、范围

(一)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80/·年标准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100元标准给予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300,按照门诊诊疗目录内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200元,按照门诊诊疗目录内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

1. 普通疾病。重点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75%,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60%,其中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000元。

2. 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类按75%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

3. 大额医疗费用。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类按75%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

三、程序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参加医保,只缴纳本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院核实救助对象类别信息→出院享受救助

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

咨询监督电话:47522173

区民政局低保中心:47556312